close
財政部為鼓勵長期投資,自2013年起,企業出售持有滿3年股票,如有獲利可以其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;若有損失,自損失發生的次年度起5年內,可申報減除證券交易所得。
營利事業計算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法,財政部舉例:
A公司分別在2009年12月31日及2012年7月1日按每股120元購入甲公司股票10萬股及30萬股。
A公司之後在今年3月1日以每股150元出售甲公司股票20萬股:
2009/12/31的10萬股持有滿三年,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300萬元{(150-120)X10萬股}。
另10萬股未持有滿三年,股票交易損億3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450萬元{300萬元/2+300萬元}。
ps. 真複雜,噗噗,先加五成又減半,搞到最後還不是回到原點XDDD
全站熱搜